香港高等法院。(中通社資料照片) 分享 facebook 一名正在前特首曾蔭權收受利益案中,擔任陪審團成員的衛生署護士向法庭表示,被雇主要求在星期六上班,有違反《陪審團條例》之嫌,法庭昨日為此傳召衛生署署長陳漢儀。陳漢儀到庭解釋,只是誤解《條例》,無心違法,並向法庭道歉,承諾不再要求該護士在案件審結前上班。香港特區政府衛生署長陳漢儀被傳召到庭解釋,稱只是誤解《條例》,無心違法並向法庭道歉。(中通社資料照片) 分享 facebook 據香港大公報報導,主審本案的法官陳慶偉昨日甫開庭,就表示於13日收到由衛生署署長陳漢儀簽署的傳真,內容大致是要求一名正在履行陪審員工作的護士,需在周六上班。傳真稱:「署方不反對該名陪審員履行陪審員職務」,又稱「該名陪審員平日已缺席工作,周六無審訊時應上班。」法庭認為事件嚴重,即時下令,同日下午4時傳召陳漢儀上庭解釋事件。雇主違法最高可囚三個月報導稱,陳漢儀下午到庭上解釋,涉事陪審員的正常當值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半,另加每月兩次在周六上午9時至中午12時半當值,她認為該護士於周末上班並不影響審訊。陳慶偉反問她:「你是否知道哪兒出錯?」他並舉例問:「有夜更護士當陪審員,署方是否要求夜更護士早上完成陪審員工作,晚上再回醫院當值?」陳漢儀低聲答:「不會。」陳漢儀表示,昨日才看到法庭信件,她向法庭稱:「強調署方是不反對轄下員工當陪審員。」法官就稱,履行陪審團職務,是每個巿民的首要公民責任。法官再指出:「全港只有一個雇主違反《陪審團條例》第33條不會被控。這個雇主就是香港政府,因為政府不會控告政府。如果你(衛生署)是普通雇主,有可能已被起訴,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個月及罰款2.5萬港元。」法官:「當陪審員視同上班」陳官指出,陳漢儀的概念出錯,陪審員履行職務應獲視為上班,而不是員工缺席工作去做陪審員。陳漢儀無以反駁,回應稱是自己誤解《條例》,並就事件向法庭致歉,同時承諾不再要求涉事護士周六當值。陳漢儀的代表律師稱,《公務員事務規例》要求公務員需按時當值,署方已向公務員事務局查詢,希望獲局方豁免,有關事項或需時三至四星期。陳官稱,《公務員事務規例》不能凌駕《陪審團條例》,要求署方在23日交代查詢進度。雇員任陪審員 雇主不能扣薪扣假《陪審團條例》的作用是保障陪審團成員權益,同時鼓勵社會各界合資格人士成為陪審團成員。《條例》第33條列明,如雇主因雇員擔任陪審員而受歧視,或阻止雇員出任陪審員,違者最高可處罰款2.5萬港元(約3217美元)及監禁三個月。執業大律師蘇俊文稱,過去偶有違反《條例》事件發生,一般情況下,法庭會先警告違例者,並會以法庭命令,下令違者遵守《條例》,未必會即時作出檢控。蘇俊文進一步解釋,在法例上,履行陪審員工作等同和雇主工作,因此雇主不能對陪審員扣薪或扣假,否則會被視為違例。他又指,如有雇主在審訊後解雇陪審員,亦會被視作違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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